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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日 星期六

《宋國誠專欄》 謬稱台灣海峽並非「國際水域」-解構中國的「詭辯五論」(4-2)

 

《宋國誠專欄》

謬稱台灣海峽並非「國際水域」

-解構中國的「詭辯五論」(4-2)

 

本文發表於《上報》,20220703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48204

 

第二論,中國的「法律詭辯」:例外狀態

 

中國近期以來最大的法律詭辯就是宣稱台灣海峽並非「國際水域」。61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記者會上宣稱,國際海洋法上沒有「國際水域」的說法,並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稱臺灣海峽水域從海岸線起由近至遠依次劃分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這種說法,以台灣海峽平均寬度180公里(北口寬約200公里,南口寬約410公里)和專屬經濟海域約370 公里計算,中國等於把整個台灣海峽納為中國內海。

 


怪哉!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

 

汪文斌還語帶恐嚇說道:「有關國家聲稱臺灣海峽是『國際水域』,意在為其操弄涉台問題、威脅中國主權安全製造藉口」,並宣稱「中國對臺灣海峽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按此說法,等於宣告各國船隻未經中國同意不得進入台灣海峽,等於宣告中國對台灣擁有管轄權。另據報導,近幾個月來,中國軍方官員在與美國軍方官員會晤時一再斷言,臺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暗指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如此一來,等於宣告台灣海峽將成為中國與世界各國的海上戰場。 

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並沒有「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一詞,但國際水域本是專業用語「公海」(high seas)的通稱,亦是《公約》簽署以來各國「自由航行」與「無害通過」的長期慣例,即使美國為非簽約國,也一貫依照此一規範運作。 

汪文斌不僅咬文嚼字「錯引」公約,而且就連前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現任聯合國副秘書長劉振民,在20171月曾經宣稱「臺灣海峽是大陸與臺灣共用的國際水道」。實際上,《國際海洋法》第五部分第58條條目為「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載明「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而第七部分的第87條則明文規定,「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所謂「開放」包括「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與「飛越自由」(freedom of overflight),第89條更明文規定:「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也就是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實際上,《國際海洋法》是以「區域」(Area)為用語,海上「區域」若不是「水域」,難道是鬼域?「公海」之「公」字,若不是指「國際」,難道是指外太空?中國僅僅揪住《國際海洋法》沒有「國際水域」這一字眼的縫隙,就意圖顛覆整個國際海洋法的規範,推翻國際通行已久的慣例,這就是中國最無知、最蠻橫的「法律軌辯論」。

 

中國製造國際法「例外狀態的常態化」

 

另一方面,習近平在「金磚會議」會議上,高調指出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但實際上,中國完全不接受國際法庭對中國南海島礁主權立場的無效判決,也從不理會國際人權組織對中國迫害人權的譴責。換言之,中國以不得干涉中國內政為由,將中國主權凌駕於國際法之上;一方面高居國際法之上,站在國際法規範與治理之外,但卻依然藏身於國際法之內,利用國際法謀取自身利益;這種「既在外,又在內」的國際投機角色,正是德國法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以及義大利哲學家阿岡本(Giorgio Agamben)所說的「例外狀態」(The State of Exception),也就是「主權者/獨裁習近平」將國際法掏空或懸置但又納入國際法秩序之中,置身法律之外又利用法律的權威與效力;當國際法對中國不利時,中國基於「主權至上論」而懸置國際法,棄國際法如廢物,使中國處於規避國際制裁的「無法可管」(anomie)狀態,但當國際法有利於中國擴張時,中國又依據國際規範宣稱中國的至高利益,這就是中國的「法律詭辯論」。 

對中國而言,這種「例外狀態」又不是一時性的暫存狀態,而是不斷將「例外」當成「正常」,也就是「主權者/獨裁習近平」依據個人政治決斷(例如「東升西降」、「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將例外狀態「常態化」,將個人決斷國際化,藉此設定國際關係中「中國例外」的身分,塑造一種只對中國有利的「無國際約束的國際地位」。中國一方面在國際社會高唱所謂「人類命運共同體」,一方面卻在自己國內廣建「再教育營」,打擊宗教自由和壓制少數族群文化,形成一種「一個國家,兩種命運」的弔詭狀態,與「人類共同體」形成極為諷刺的畫面。 

中國一方面堅不承認依據聯合國憲章認定俄羅斯對烏克蘭的進攻為「侵略」,一方面又宣稱其自訂的「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社會普遍共識和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習近平在69歲生日(615)與普丁的通話中,一方面表達對俄羅斯「進軍」烏克蘭的支援,一方面又宣稱積極促進世界和平;中國一方面從不接受「民意」作為政權統治的要素,一方面又強迫台灣前途要由14億人的「中國民意」來決定;中國一方面堅不接受依據國際人權公約對其在新疆種族滅絕的指控,一方面又宣稱美國禁止進口維吾爾強迫勞動產品(棉花)違反了國際貿易的準則;中國一方面以「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地位在WTO獲取利益,卻又不遵守WTO規定禁止政府補貼出口的公平貿易原則……,「國際」一詞,只是中國利益「自私的辯證法」,只是中國唯我獨尊的魔術方塊。

 

中國所謂「不得干涉內政」,根本不成立

 

實際上,中國拒絕以人權干涉中國內政的說法,自始不能成立。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到各種人權公約,再到各國人權法律(如美國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歐盟的「全球人權制裁制度」),都是人類集體「文明共識」下建立的「國際人權法制」,是全球遵守的人類公約並對各國具有規範與拘束力,並不因文化、宗教、國家、社會、種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換言之,基於國際公約對一國人權表現的批判與檢討,根本不是對他國內政的干預,而是推進普世價值在國家境內的實踐,是一種立足於國際公認的人道評價與法律監督。中國所謂「不得干涉內政」的說法,正是一種「例外狀態」的規避與漠視,正是中國「法律詭辯」下對普世價值的侵蝕與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