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與農業發展
-雲南省石林縣案例之考察
第一作者:
宋國誠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中國社會暨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研究領域為中國政治社會發展、兩岸關係、馬克思主義、文化研究、後殖民主義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壽路64號,電話:(02)8237-7266;cell: 0955-758-827
E-mail : gcsong@nccu.edu.tw
First Author: Kuochen Sung
Research Fellow, Division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Studies,
第二作者:
劉志偉(Chiwei Liu)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賓漢頓分校社會學博士,現職中央研究院社會所博士後研究,研究專長為發展社會學、農業社會學與農糧政治經濟學。
自1990年代起,「農業產業化」於山東省濰坊市的成功發展開始受到中國各界的重視與矚目,農業產業化遂逐步受到中共中央的認可並納入正式的國家施政項目內。中國推動農業產業化的目的一方面在促進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與商業化,並解決「三農」問題;另一方面則是為提高中國農業的競爭力,以因應加入WTO後可能面臨的挑戰。因此,中國偏好以「龍頭企業」帶動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然本研究顯示,地方政府官員推動農業產業化政策時並未考量農戶的利益,龍頭企業的發展也並不必然會與當地農村、農民產生連帶關係。此外,龍頭企業與農戶間的契約關係極不穩定,雙方常有違約的狀況。農業產業化是否確能促進農戶利益?解決「三農」問題?顯然有待商榷。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e Case of Shilin Country of
Abstract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which
enhances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s a local government policy was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in
Keywords: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Sang-nong” problems, leading enterprise
壹、前言
1995年起「農業產業化」概念因山東省濰坊市的發展經驗而被正式提出後,農業產業化即被中國官方與學界共同視為用以解決「三農」問題、推動農業經濟持續增長、農業生產轉型升級的重要政策之一,認為唯有透過農業產業化,才能加速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與商業化。雖然農業產業化已受到中國大陸各界普遍接受與認可,以農業產業化為主題之研究論文在中國大陸早已汗牛充棟,然相關論文多以政策制訂層面的角度出發,研究主題集中於討論農業產業化的理論意義,農業產業化的實行模式,特定區域之實行概況,或地方政府於農業產業化實行過程中所應扮演的角色,但卻鮮少有以案例研究為基礎的實證分析。於此情況下,中國大陸推動農業產業化政策的細緻圖像究竟為何?我們實在難以掌握。
其次,無論是中國大陸的官方論述或學界的討論均將農業產業化視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的政策性工作。不過,「三農」問題涵蓋農業、農村與農民等三個層面,且單一層面問題的解決並不必然代表其他層面問題的消弭。農業產業化作為位於農業層次上的政策性措施,農業產業化的推動或許能帶動農業經濟的整體增長,但是否能保證其將同時促進與農村的發展與農民生活的改善?倘若答案是否定的,農業產業化的實行可能會帶來何種負面效果?更重要的是,農業產業化的實行有賴地方政府的協助,而各項推動措施又以「龍頭企業」的設立與扶持為主,當龍頭企業與農民間出現利益衝突的狀況時,地方政府的態度又是如何?基於以上題問,本研究因此希望透過實地的田野調查案例,研究農業產業化與農民間的關係,及其造成各種可能性結果,並藉此重新省思中國大陸於農業產業化政策的推動與實施。
貳、所謂的「三農」問題
儘管「三農」問題的概念 --- 即中國經濟改革發展過程中所面臨到的農業、農村與農民問題,乃是溫鐵軍於1995年提出,然三農問題自1980年代晚期開始即已浮現[1]。同樣的,「三農」問題於農業、農村與農民等層面所表現出的樣貌也有所差異。
首先於農業層次上,中國整體農業經濟的問題並非成長的停滯或衰退,而在於中國農業經濟自改革開放後與工業發展之間的差距即呈現持續擴大的現象。1979-2007年農業產值平均年增率為4.5%,[2]但同期間整體經濟的平均增長率為9.8%[3]。換言之,農業部門維持穩定的成長,但不及於工業與服務部門的增長速度,兩者間的差距也隨著改革開放而逐漸加遽。
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除前述問題外,與歐美先進國家農民的生產力相較,農業經濟效益低落亦是現今中國農業的重要問題[4]。不過,儘管農業技術的提昇可推動農業增產,但狹隘的耕地面積卻使增長的可能性受限。農業生產經濟效益低落本身就是小農經濟體制必然的結構性問題,鄰近的日本、韓國與臺灣亦是如此。[5]中國即有學者認為,若要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勢必得擴大個體小農的土地經營面積。但在中國可耕地總面積幾乎難以再擴張的結構性限制下,鼓勵「大農」或「大農場」將導致許多農民被迫「離農」,喪失土地的廣大農民也將湧入城市、尋找謀生機會。[6]然中國的都市工業部門根本不可能立即吸納龐大的農村流出人口,此將導致城市貧民窟的出現,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換言之,若盲目地追求農業生產效益,反而會造成嚴重的反效果。[7]而在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後,農村吸收返鄉失業民工的「安全閥」功能開始受到重視,學者更順此開始鼓吹農村「低成長、低消費」的特點,強調低效益的小農經濟體制才是中國發展的穩定力量[8]。簡而言之,『「三農」問題』雖然早已成為中國各界朗朗上口的詞彙,但問題的界定本身尚未獲得一致的見解。
其次,「三農」問題於農村層次部分則表現在地方基層治理的失序與地方公共財供給的不足兩部分。改革開放後,人民公社於無形中解散,國家行政權力因此從鄉村基層退回鄉鎮層級。自此開始,國家基層的行政權力座落於鄉鎮,鄉鎮以下則設立村民委員會,改採村民自治模式[9]。新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卻擁有獨立的財政利益與稅收權力,但其能透過「上級撥入」、「稅收分成」和「企業上繳」所獲取的財政收入卻不敷實際財政需求,因此開始廣泛出現向「三農」攫取利益的行為[10]。下表1數據為浙江省某鎮的財政收入狀況,表內數據清楚顯示,地方政府為彌補財務缺口,愈來愈仰賴體制外的「預算外收入」與「自籌資金」。至1996年時,兩者收入已佔財政總收入的34.85%。
表1 浙江省某鎮財政收入情況(百元)
年度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A). 上級撥入 |
2,567 |
3,030 |
7,747 |
7,968 |
8,976 |
B). 稅收分成 |
6,520 |
12,652 |
12,789 |
13,243 |
13,162 |
C). 企業上繳 |
6,133 |
8,684 |
11,568 |
25,499 |
17,899 |
D). 預算外收入 |
2,458 |
3,675 |
4,424 |
8,706 |
9,065 |
E). 自籌資金 |
486 |
1,144 |
5,411 |
21,550 |
12,332 |
F). 收入合計 |
18,164
|
29,185 |
41,939 |
76,966 |
61,398 |
(A+B+C) / F |
83.79% |
83.49% |
76.55% |
60.69% |
65.21% |
(D+E) / F |
16.21% |
16.51% |
23.45% |
39.31% |
34.85% |
資料來源:葉本乾,「抵抗與壓制:地方治理中鄉鎮權力的兩面性」,二十一世紀(2005年4月號,第37期),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411007g.htm
由於上級給予的財政補貼未能滿足實際需求,地方基層被迫自行尋找財源,大陸即有學者形容,此為「逼良為娼」[11]。農民的財稅負擔不僅加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現象亦層出不窮,此則給予許多基層官員得以濫權的空間。地方官員魚肉百姓的事件自1990年代開始被廣泛挖掘報導[12],農民的困境逐漸受到各界關注,而原為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的李昌平更因此表示,「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13]。
地方基層權力的真空與國家於諸多公共事務的退出所產生的另一項研究後果則是公共財供給的不足與短缺。表2數據顯示,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對於農業的財政投入並未出現明顯減少的狀況。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1950-1970年代,農業投入用於基礎建設部分所佔的比例卻於1980年代後開始大幅衰減。過去在1957、1965與1970年時,超過40%的農業支出均使用於農村基礎建設部分,但80年代後卻下降至20%左右的水準。
表2 中國國家財政用於農業支出
年度 |
農業支出佔財政總支出比例(%) |
農業 總支出 (億元) |
農業生產與農業事業費比例(%) |
基礎建設支出比例(%) |
科技費用比例 (%) |
其他費用比例 (%) |
1952 |
5.1 |
9 |
30.00% |
42.22% |
- |
23.33% |
1957 |
7.7 |
23.5 |
34.04% |
46.38% |
- |
15.32% |
1962 |
12.5 |
38.2 |
50.52% |
22.77% |
- |
19.90% |
1965 |
11.8 |
55 |
31.45% |
42.73% |
2.00% |
18.73% |
1970 |
7.6 |
49.4 |
32.19% |
45.55% |
- |
16.60% |
1975 |
12.1 |
99.0 |
42.93% |
35.96% |
0.10% |
17.78% |
1978 |
13.4 |
150.7 |
51.09% |
33.91% |
0.73% |
9.22% |
1980 |
12.2 |
150 |
54.73% |
32.40% |
0.87% |
9.27% |
1985 |
7.7 |
153.6 |
65.76% |
24.54% |
1.30% |
8.40% |
1986 |
8.4 |
184.2 |
67.48% |
23.83% |
1.47% |
7.22% |
1987 |
8.7 |
195.7 |
68.57% |
23.91% |
1.18% |
6.39% |
1988 |
8.6 |
214.1 |
74.12% |
18.54% |
1.12% |
6.21% |
1989 |
9.4 |
265.9 |
74.13% |
19.03% |
0.94% |
5.90% |
1990 |
10.0 |
307.8 |
72.06% |
21.67% |
1.01% |
5.30% |
1991 |
10.3 |
347.6 |
70.08% |
21.72% |
0.83% |
7.36% |
1992 |
10.0 |
376 |
71.54% |
22.61% |
0.80% |
5.05% |
1993 |
9.5 |
440.5 |
73.42% |
21.57% |
0.68% |
4.31% |
1994 |
9.2 |
533.0 |
74.99% |
20.08% |
0.56% |
4.37% |
1995 |
8.3 |
574.9 |
74.83% |
19.13% |
0.52% |
4.17% |
1996 |
8.8 |
700.4 |
72.83% |
20.20% |
0.70% |
6.27% |
1997 |
8.3 |
766.4 |
73.17% |
20.85% |
0.72% |
5.27% |
1998 |
10.7 |
1,154.8 |
54.21% |
39.89% |
0.79% |
5.11% |
1999 |
8.2 |
1,085.8 |
62.40% |
32.88% |
0.84% |
3.89% |
資料來源:計算自「三農數據網」,
農村基礎公共設施的缺乏與破舊,使得城鄉發展差距不斷加大。當沿海諸多城市已呈現國際都會風貌之時,中西部許多農村的道路交通建設仍停留在1950、60年代的水準,大部分農村仍缺乏穩定且安全的水資源供應系統。而基礎公共財的缺乏,更使農民難以「脫貧」[14]。自本世紀起,中國諸多研究「三農」議題的學者即開始關注農村的基礎建設問題。對他們而言,公共財所涵蓋的項目不僅包括基礎的硬體建設,更同時擴及醫療、教育與老人福利等事項。
最後,「三農」問題於農民層面部分所展現的直接性問題即是農民收入的低落。1978年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2.57倍,但2007年時兩者間的差距已經達到3.33倍[15]。更重要的是,經濟的快速成長亦帶動物價指數的提高。1991-2007年間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平均為105.02,即消費性物價年平均增長率為5.02%[16],但同時期農業產值的平均年增率卻僅有4.1%[17]。換句話說,農業經濟成長的果實可能亦同時被通貨膨脹問題所侵蝕。當農業成長的速度低於物價消費指數的增長時,農民增加收入的最基本方式在於增加農業生產。然前已提及,中國的可耕地面積有限,儘管農業技術的提昇可推動農業增產,但狹隘的耕地面積卻使增長的可能性受限。於此狀況下,農民顯然難以單單仰賴農業生產以維持其家庭的簡單再生產。因此,進入都市的工商部門打工就業成為唯一的途徑。年輕夫婦在外地打工,農村中留下年邁的雙親與尚未成年的孩童,顯然已成為中國農村的常態,中國大陸更稱這群留守於農村的居民為「386199」部隊[18]。農村家庭仍舊依賴面積狹小的耕地以供應自身基本的糧食,而於城市打工的夫婦則定期匯款回家,用以支付子女的教育費用與雙親的醫療費用。[19]然如同這些年來台灣各界對「隔代教養」問題的普遍關注,中國大陸於近幾年來亦開始紛紛關注農村中的「留守兒童」,認為農村留守兒童於成長的過程未能有雙親陪伴,因而影響其心理、人格與課業的發展,而此亦被視為三農問題的一部份[20]。
總的來說,「三農」問題所展現出的農業、農村與農民問題,彼此可謂密不可分、難分難捨。儘管中國許多「三農」問題專家對「三農」問題的成因與解決之道均有獨到的見解,不過各界的觀點迄今仍未取得一致。而就中國當今的情境而言,三農問題最直接的表現就在於農民收入的低落,農民難以單靠農業生產完成其家庭的簡單再生產[21]。而就農民直接的心理感受來說,家庭收入的提高才是最直接且最實惠的。為解決農民的收入問題,「農業產業化」的概念與政策途徑因此被提出,希望透過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市場化與產業化,鼓勵農民從事更具商業化的農業生產,以增加其農業收入。
參、農業產業化政策的提出
1995年起「農業產業化」概念因山東省濰坊市的發展經驗而被「人民日報」正式報導與提出後,農業產業化即被中國官方與學界共同視為用以推動農業生產持續增長、農業生產轉型升級的重要政策,認為唯有透過農業產業化,才能加速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與商業化。
改革開放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於1980年代開始推動了中國農業經濟的成長力,不過,農業增產卻也不經意地造成「穀賤傷農」的負面效果。1980年代山東省濰坊市先後出現過棉花、糧食與大白菜大豐收的狀況,但各次豐收均發生產品賣不出去的狀況:棉花與糧食積壓在倉庫內,農民為此付出沈重的倉儲費用,而高達5,000萬公斤難以銷售出去的大白菜甚至直接爛在田裡[22]。
面對上述問題,山東省濰坊市的地方官員認為,其癥結在於農民與市場間的連結度不夠。唯有將農業的生產、加工與銷售等環節密切地結合,同時促成農業、工業與商業的一體化,才能增加農民於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進而提昇其生產利益,「農業產業化」的概念也因此於1992年被提出[23]。
1995年底因人民日報的報導,山東濰坊市實施「農業產業化」的成功經驗開始受到各方注目與肯定。《中國農村經濟》雜誌於1996年起針對農業產業化議題徵文,並於6月份舉辦「產業化:中國農業新趨勢」研討會,著名學者陳吉元與林毅夫等人均參與此次會議並發表論文(韓俊等 1997:1)[24];同年度江澤民視察河南並就農業問題發表談話時,曾提及「農業產業化」一詞。1997年9月江澤民於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明確指出,「積極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形成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和相互促進的機制,推進農業向商品化、專業化、現代化轉變。」[25]換言之,農業產業化概念與政策正式受到中國學界與官方的認可。自此開始,農業產業化作為推動農業經濟轉型之政策工具的觀點即出現在中國的官方政策文件與學術專著內。地方政府也開始以農業產業化的概念,對其境內農業發展項目進行政策性投資。
農業產業化於2000年時正式成為中共中央的官方施政項目。2000年第3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00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明確表示:「以公司帶農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是促進加工轉化增值的有效途徑」,國務院因此責成「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採取得力措施,推進農業產業化健康發展」。此外,國務院有關單位也將「選擇一批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龍頭企業作為國家支援的重點,在基地建設、原料採購、設備引進和產品出口等方面給予具體的幫助和扶持」。[26]同年10月農業部便於此基礎上,進一步頒佈<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此文件強調,農業產業化經營推動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有效形式,它不僅可以延長農業產業鏈,提高初級農產品的附加價值,增加農民收入,而且有利於農業專業化、社會化、商品化的發展,提高農業的整體效益。而對於龍頭企業之扶植標準,則規定企業之固定資產與銷售額需具備一定之規模,且經濟效益好、帶動能力強,且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27]。對於龍頭企業的扶持除給予稅收的減免外,同時並給予財政上的貼補[28]。自此開始,農業產業化即正式成為中國官方關於農業發展的正式施政項目與方向,而此一施政方向從江澤民時代至胡錦濤時代,亦未曾改變。2008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結構升級,扶持壯大龍頭企業,培育知名品牌」,乃是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的戰略性措施[29]。
農業產業化政策之所以在2000年迅速被中共官方認可、並成為確定的施政目標,一方面在於「三農」問題從1990年代晚期開始受到各界重視,農村潛存的騷動迫使中共官方不得不正視農業問題。而在另一方面,當時中國即將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並向美國承諾將農產品平均關稅從35%調降至10%[30]。面對農業貿易自由化的壓力,中國官方不得不積極對其農業生產進行結構調整策略。前述<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中即指出,推動農業產業化「是全面提高我國農業整體素質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國應對加入WTO參與國際農業競爭的需要」[31]。正是在此種強調國際競爭力的思維,使得中國官方與學界均強調龍頭企業於推動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重要角色[32]。
肆、農業產業化的實施概況
自1990年代晚期中共中央認可農業產業化政策後,地方各省即紛紛響應。例如,遼寧省於1997年便頒佈了<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農業產業化的決定>[33]。此外,地方政府亦投入了資金扶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詳見表3)。
表3 中國部分省區扶持農業產業化資金(至2001年)(萬元)
合計 |
河北 |
山西 |
吉林 |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河南 |
湖南 |
廣東 |
雲南 |
寧夏 |
57,600 |
5,000 |
5,000 |
15,000 |
8,850 |
3,800 |
6,000 |
3,500 |
2,400 |
2,500 |
2,300 |
3,300 |
資料來源:方言,農業產業化發展中的地方政府職能,農業經濟問題(2002年12期),頁56。
儘管表3未能涵蓋全中國各省之數據,但就投入金額初步分析,可以發現東部省分的投入金額較中部與西部省分為多。另一方面,若就農業產業化組織之分佈概況討論,我們也發現東部地區的農業產業化組織確實多於中部地區,而中部地區又勝於西部地區(詳見表4)。相較於東部地區的農業產業化發展程度發展程度,便有學者表示學者更表示:「不少西部地區還是原始農業」,「農業產業化發展還比較落後」([34]。
表4 中國農業產業化組織地區分佈狀況
年 |
東部 |
中部 |
西部 |
合計 |
1996 |
6,613
|
4,334
|
877 |
11,824
|
|
(55.93%) |
(36.65%) |
(7.42%) |
(100%) |
1998 |
14,588
|
13,588
|
2,188
|
30,364
|
|
(48.04%) |
(44.75% |
(7.21%) |
(100%) |
2000 |
32,344
|
21,198
|
13,146
|
66,688
|
|
(48.50%) |
(31.79% |
(19.71%) |
(100%) |
2002 |
43,000
|
29,000
|
22,000
|
94,000
|
|
(45.74%) |
(30.85%) |
(23.40%) |
(100%) |
資料來源:牛若峰,「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觀察和評論」,農業經濟問題(2006年第3期),頁10。
雖然部分學者宣稱,「農業產業化」是中國於實踐過程中所總結出的經驗與理論,但西方學者對此議題早已進行許多討論。Friedmann & McMichael認為,二次世界大戰後農業發展最主要的特徵即在於「農業產業化」(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36]。農業產業化指涉的不僅是工業產品(如農業機械)於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引入,它更是一種結構性的轉變,它代表的是農產品的生產、流通與消費更為專業化與商業化,其間所經歷的各項環節不斷增加的過程。此外,各項環節的特質也出現質變的狀況。當「農業產業化」發生之時,農民越來越仰賴透過市場獲取其於農業生產中所必須投入的農業資材與勞動力。而農民於農產品生產、流通與消費過程中所參與從事的活動將逐漸減少,其農民於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重要性也日益下降[37]。
就上述理論來看,農業產業化最主要的特徵在於「專業化」與「商業化」。專業化乃是透過生產過程的分化而達成,而商業化則透過農戶與市場結合密度的提高而推動[38]。但值得細究的是,農戶與市場的連結形式是否一定需要仰賴「龍頭企業」做為中介者?臺灣的發展經驗即顯示,農戶與市場間的連結可透過「水平整合」(horizontal integration)的模式達成。於此模式下,農戶自身即為企業體,主導生產的規模、投入之勞動與資本,以及生產過程的安排,並自行承擔風險。農戶與企業間進行之各項交易行為,如農業資材(農機、肥料、飼料與農藥等)的獲取與農產品的出售,一方面可自行透過市場進行交易,另一方面則能以合作性的組織模式(如產銷班或合作社)進行。Friedmann & McMichael便表示,資本一方面將各項農業生產環節從農民手中內分離出來,另一方面則運用市場機制將這些被抽離的環節緊緊地重新組合運作(separated and recombined by capital)[39]。不過,相較於臺灣的水平整合模式,「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卻是中國大陸農業產業化的主流。
「人民日報」的社論表示,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農業的支柱產業和主導商品,實施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一條龍的經濟體制」[40]。中國農業部則將農業產業化定義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將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諸環節整合為一個完整的產業系統,實現種養加、產供銷、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提高農業的增值能力和比較效益,形成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在實踐中它表現為生產專業化、佈局區域化、經營一體化、服務社會化、企業管理化特徵」[41]。
儘管對農業產業化一詞存在著不同的概念性定義,但各界對農業產業化的定義均與官方欽定的版本大同小異。而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定義均共同強調「一體化經營」。也就是說,農業產業化的推動必需存在著某個能同時控制產前、產中、產後的經營主體,中國大陸各界也因此多將農業產業化化約為「公司 + 農戶」的模式。「公司 + 農戶」的合作模式通常是由農戶提供土地與勞動力,負責種植或飼養工作。公司則向農戶提供生產所需的原料,如種籽、小豬/小雞、肥料、飼料、農藥、藥物等,同時給予技術指導,農戶的產出則交由公司銷售或加工處理[42]。於此種模式下,農業產業化主要的實踐方法即是引進所謂的「龍頭企業」,透過龍頭企業將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與銷售等環節緊密結合。而就龍頭企業與農戶間的關係來看,龍頭企業能主動引介具市場利基的經濟作物予農民,使農民生產的商品化程度提高;與此同時,龍頭企業則需教導農民相關的栽種技術與知識,其則能提昇農民生產的專業化程度;最後,透過龍頭企業對農產品的加工與行銷,則又增加了農產品的附加價值,並達到農業的產業化。「公司 + 農戶」模式不僅是中國大陸各界對農業產業化概念主要的理解形式,相關數據也確實表明,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龍頭企業」即是推動中國農業產業化的主要動力。
表5 中國各類農業產業化組織數量
|
1996 |
1998 |
2000 |
龍頭企業帶動型 |
5,381 |
15,088 |
27,000 |
|
(45.51%) |
(49.93%) |
(41%) |
合作組織帶動型 |
3,384 |
8,024 |
22,000 |
|
(28.62%) |
(26.44%) |
(33%) |
專業市場帶動型 |
1,450 |
4,848 |
7,600 |
|
(12.26%) |
(15.98%) |
(12%) |
其他類型 |
1,600 |
2,384 |
9,600 |
|
(13.61%) |
(7.85%) |
(14%) |
資料來源:陳少強,中國農業產業化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頁60。
肆、案例研究
本文作者於2009年9月前往雲南省石林縣進行田野調查工作,期間除拜會相關學者、市級與縣級政府單位外,同時並就當地於「農業產業化項目」中被核定為「龍頭企業」的農產公司,進行深度訪談。
先前國內之中國大陸研究多以沿海華中、華南地區為主,鮮少研究將焦點投射於內陸偏遠地區,而西南地區更被國內學界所忽略。然位於西南地區的雲南、四川與廣西等省份,其土地面積與人口數量於中國亦佔有重要的地位。換言之,就中國大陸研究領域而言,西南地區研究乃是不可或缺的。此次對石林縣的田野調查工作具備了開拓性的意義。此外,中國於加入東協之際,對中國西南地區的農業發展問題益加重視,該區對農業產業化政策的推動更不遺餘力。而以石林縣為例,中國政府更於2008年核定該縣設立「台灣農民創業園」,希望藉由台灣農業資本的引入,加快西南區域農業產業化的腳步[45]。因此,就農業產業化此一研究議題而言,石林縣具備一定的代表性。
龍頭企業並不必然會與當地農民發生緊密的連結性關係;當龍頭企業透過「契約耕作」(contract farming)的方式將農戶納入其生產領域內時,其導致的結果也並不必然是正向的。龍頭企業可能必須與眾多農戶就收購價格問題進行協商,進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甚至出現兩敗俱傷的局面;另一方面,龍頭企業為降低交易成本,亦可能尋求代理人或中介者,同時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困擾。以下三家代表性的龍頭企業案例,同時也呈現了不同的運作模式與結果:
1. 贏鴻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
贏鴻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鴻公司」)前身為「贏鴻養殖場」,經營業務項目主要為仔豬的繁衍與肉豬的肥育。贏鴻公司於1998年成立時,只是間擁有25頭母豬的中小型養豬場[46],如今已經發展成擁有母豬900頭,每年可提供仔豬18,000頭的大型畜產公司,同時並投資屠宰場與超市。[47]贏鴻公司於2004年被評為市級龍頭企業,2005年列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贏鴻公司除販售仔豬予農民外,自身擁有專業的肉豬肥育場,經營毛豬飼養業務[48]。換言之,贏鴻公司與當地農戶僅存載著單純的仔豬販賣關係,農戶購買仔豬後便自行飼養、自行販售,贏鴻公司並未透過契約養豬(contract hog farming)的方式將農戶納入其生產線內。值得注意的是,贏鴻公司的飼養技術水準並不低,若以母豬的生育率為例,每胎平均也都有14頭仔豬的水準,與台灣養豬業的水準相當[49]。而於肉豬肥育部分,亦採專業化的集約飼養方式,僅需雇用20-30名左右的工人即能完成飼養照料的工作,豬隻飼料則是直接向某一跨國飼料公司購買配方飼料。與此同時,向贏鴻公司購買仔豬的一般農戶,其養豬方式仍屬傳統的副業經營型態,多以自家生產的穀物雜糧或殘羹剩飯餵食。
贏鴻公司與一般農戶不僅在豬隻飼養方式有所差異,其產品市場也有所不同。由於當地居民仍舊偏好皮厚、脂肪多的傳統豬肉,而贏鴻公司以專業化飼養得出的皮薄、瘦肉率高的豬肉難以獲得都市居民的喜愛,所以贏鴻公司豬肉的主要市場為鄰近的昆明市或其他省分的城市消費者。與此同時,一般農戶以副業型態的飼養方式,並未注重飼料的品質與營養的均衡分配,因此有瘦肉率低、脂肪過厚的問題,也較深受當地居民的喜愛。因此,當地農戶生產的豬隻則是以滿足當地消費市場為主[50]。
2. 石林綠汀甜柿產品開發有限公司
石林綠汀甜柿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汀公司」)成立於2003年,主要業務為甜柿的收購、銷售,與甜柿加工產品(如柿葉茶)的生產。綠汀公司前身為從事園藝植物栽培的小農場,1990年代末期因當地縣政府的農業技術人員主動將甜柿引進石林,綠汀公司配合政策試種成功,經營業務因此轉為甜柿產品的開發與銷售。
由於綠汀公司當初踏入甜柿的生產於極大的程度上乃是配合政策所為,但綠汀公司本身所擁有的自有農場(550畝地,約
通常於契約耕作(contract farming)狀態下,最易引起爭議的即是收購價格訂定。無庸置疑的是,做為賣方的農民勢必會希望收購價格越高越好。為求收購業務能順利進行,綠汀公司因此仿效美國香吉士(Sunkist)模式[51],成立「石林綠汀甜柿產品開發協會」,每位簽約的甜柿農均為當然會員,並由綠汀公司董事長擔任會長[52]。當甜柿採收季節來臨時,希望能透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商議收購價格。不過,此種合作型組織的能否順利運作取決於彼此對收購價格的計算方式能達成共識,且公司與會員彼此均認知且願意遵守收購與供貨的權利義務。然實際運作的狀況卻讓人不盡滿意,農民總認為綠汀公司訂定的收購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不願供貨;而綠汀公司則認為,公司除收購甜柿外,還需將其分級、裝箱,再運送至各經銷商與零售據點,其中涉及許多人力、物力與運輸成本。此外,「綠汀」品牌能見度的提高與知名度的創造,更涉及龐大的行銷成本,但農民卻未將上述零零總總的成本納入考量。於此狀況下,綠汀公司訂出的收購牌價時常未能被多數的契約農所接受,契約農不願將甜柿賣予綠汀公司的狀況也就不斷發生,雙方的衝突因而不斷。
雖然綠汀公司與甜柿農存在著契約關係,但農民為保全自身利益,因此不願履行契約。而對綠汀公司而言,考量民事訴訟的冗長與成本,以及社會觀感問題,也從未向任何一位農民提告。許多農民通常可能會先將自產的甜柿送去賣給當地的小零售商或批發商,但農民卻發現,小零售商的收購價並不見得高於綠汀公司的收購價,因此又轉回賣予綠汀公司。不過,面對違約在先的農民,綠汀公司則採取選擇性購買的態度。倘若綠汀公司不願收購,農民只好以更低的價格賣給零售商。雖然綠汀公司可以透過此種拒絕收購的方式,「懲罰」不願遵守規則的契約農,但此種衝突性的關係卻也造成甜柿原料供應的不穩定。
倘若綠汀公司的甜柿原料供應充滿高度的不可預測性,勢必影響其甜柿銷售,與相關產品的加工。因此,綠汀公司於2009年起決定前往浙江向當地的盤商收購甜柿。依照綠汀公司於訪談時的說法,由於綠汀公司的採購量極大,因此可充分享有「買方優勢」;即使加上運輸成本,浙江甜柿的價格仍舊低於石林的收購價格。此外,改向浙江的盤商購買反而更為省事,只需與少數幾位盤商接洽即可,無須再耗費許多時間與人力面對眾多的小農。由於綠汀公司的發展與甜柿種植於石林縣的推廣,受益於當地政府的協助甚多,基於「道義」與「社會責任」,綠汀公司仍會向當地農民購買一定數量的甜柿。但顯而易見的是,向其他省分盤商購買甜柿勢必會成為綠汀公司在未來的主要供貨方式。
3. 旺園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旺園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園」)為台商所投資,董事長
為順利招募附近農民納入其生產體系內,旺園附近鄰村的村長們都建立了良好的關係。每當新作物播種前夕,村長們都會積極發動農民參加旺園舉辦的「農事講習會」。於農事講習會上,旺園會教導作物的耕作、栽培方法。每株種苗應有的間隔距離,施肥、灑藥的頻率與用量等細節,也會要求農民遵守。換句話說,旺園要求農民遵守生產過程的標準化規範。正因為如此,旺園生產的蔬果品質十分優異。以其生產的美人椒為例,在中國大陸的內陸市場即是走高價位的產品路線,同時也以冷藏貨櫃運送回銷台灣。
與綠汀公司相同的是,旺園亦以為數眾多的契約農支撐其生產體系。不過,旺園卻另外委託本地的「經理人」代為處理與農民接觸的事宜,由經理人負責招納契約農,並與個別農戶簽約,經理人最後再與旺園公司簽約,旺園自身並不直接與農民接觸。旺園公司董事長表示,此種作法不僅省事,同時能避免與農民發生衝突的狀況。
肆、分析與討論
根據上述三個案例,我們認為其凸顯出下列三個值得討論的提問。首先,我們想要探索的是,當中共中央與學界均將「公司 + 農戶」視為推動農業產業化的主要組織模式時,負責實際推動工作的地方政府是否也抱持相同的觀點?其次,龍頭企業的引入與設立是否必然會與農戶產生密切的連結關係?產生帶動的作用?最後,龍頭企業是否會直接以契約關係做為與農戶的連結手段?彼此是否會履行契約?
1. 農業產業化的組織模式
「農業產業化」不僅要試圖協助導引傳統農業轉型為現代化農業,更重要的是,它必須要解決既存的農民問題。因此,「農業產業化」絕非單純的「公司 + 農戶」模式即可達成,它必須在「產業化」的過程中讓農民獲得新的農業生產技術與農場經營管理能力,地方政府更需協助辦理農民的訓練輔導課程。
不過,誠如前述,農業產業化正式納入中共中央政策時,時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際。為求提高國內農業產品的競爭力,中國因此特別強調「龍頭企業」的重要性。本身為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的牛若峰在當時即呼籲:「應對加入WTO後的嚴峻挑戰,我國必須加速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和組織的市場競爭能力」,「外向型農業企業要規模化、國際化,實施 “走出去” 的發展策略,謀求境外發展,開闢全球價值鍊,大力發展行業協會,共同商訂行業發展戰略」[53]。
對於龍頭企業的異常重視,無形中也影響了地方政府對農業產業化概念的認識,並將龍頭企業的設立數量與資本額作為政策推動的指標。本文研究便顯示,地方政府均將「農業產業化」納入「招商引資」的範疇內,認為僅需輔導龍頭企業的設立或導引外部資本對農業領域的投資即可,「達標」成為其工作的重心,下鄉後的資本將如何與農民連結,是否對農民的收益產生實質的提昇效果,則非其關心之所在。在我們訪談的過程中,昆明市農業局農業產業化與農產品加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項目負責人即表示:「農民的事,我們不管」。我們曾試圖追問,為何該辦公室未將「農民」納入工作項目內。但對方不僅出現納悶的態度,直覺我們不理解農業產業化的「實質意涵」,甚至被對方認為我們問的是「不入流」的問題。地方官員的態度確實讓本文作者驚訝,但驚訝的原因並不在於其對「龍頭企業」的偏好,而在他對農業產業化的理解僅侷限於「公司 + 農戶」的模式。也就是說,當地官員僅注意到「產業」自身,完全忽略了作為農業生產主體的農民。
2. 公司與農戶間的連結
一般均以為,龍頭企業將會主動連結農戶,進而推動農戶生產的商業化與專業化。若就龍頭企業與農民間的連結關係為討論主軸,上述三項案例分別代表三種可能存在的型態。但相較於綠汀公司與旺園,贏鴻公司的經營與發展與當地農村、農民產生的關連性似乎不大。
首先於養豬飼料部分,贏鴻公司並未向當地農民購買飼料穀物、自行調配飼料,而是直接採用跨國企業販售的配方飼料。其次,贏鴻公司僅販賣仔豬予當地農民,並未採用契約生產的方式。因此儘管與一般農家的副業養豬型態相較,贏鴻公司的養豬技術超越甚多,但其擁有的技術優勢卻無法轉移至當地農民,農民亦無法提昇其農業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換句話說,龍頭企業並不必然會與當地農民產生密切的關連性。贏鴻公司從一座小型養豬場轉變為大型的養豬公司,雖有龐大的生產規模,每年出欄毛豬數量達20,000頭,且當地政府更主動投資、協助設立屠宰場與肉品加工廠,然該公司的生產業務卻為自行雇人獨立運作。雖然對石林縣農業總產值的提高具有加分的效果,但對當地農民而言,卻幾乎毫無助益可言。[54]於此狀況下,農業產業化的推動並無法解決農民自身的經濟問題。換言之,龍頭企業仍有可能透過雇用「農業工人」自行處理農業生產事宜,無須將其生產事宜「外包」予農戶代勞。於此情況下,農戶並無法因農業產業化的推動而利益均霑。
3. 契約的履行
契約的簽訂與履行一直是探討「公司 + 農戶」模式是否運作得宜的重要判準。公司與農戶間透過契約明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契約的履行則展現雙方善盡責任的善意。不過,相關研究卻顯示,公司與農戶真正簽訂契約者僅佔43%,且大部分為口頭協議[55]。此外,中國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的調查資料則顯示,16,948個實行合同關係的龍頭企業中,有高達38%的龍頭企業取消收購農產品實行保護價的承諾[56]。而各地違約事件中,商家佔7成,農戶佔了3成[57]。此外,即使公司與農戶簽訂合約,亦在合約上大玩文字遊戲,向農戶收取各種費用,於收購款中扣除[58]。新疆的調查更顯示,扣除款項約佔總收購款的比例高達20% - 40%[59]。簡單來說,學者們的研究多顯示,公司與農戶於契約的簽訂及履行狀況並不理想,我們的研究也呼應上述的觀察。
雖然綠汀公司與旺園兩家龍頭企業均與當地農民產生密切的連結關係,其結果卻大相逕庭。石林綠汀甜柿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為處理甜柿收購問題,因此美國香吉士果農協會,另外成立「石林綠汀甜柿產品開發協會」,並將公司下的契作農納入開發協會內。然而必須指出的是,香吉士公司自身即是農民共同組成的合作型組織,公司董事會為各區域由農民選出的代表所組成,公司內部並無明顯資方、勞方的區隔。然綠汀公司的狀況卻有所不同,綠汀公司本身即是資方,該公司董事長卻自行擔任開發協會的會長,使得協會內部討論甜柿的收購價格時,勢必面臨缺乏一定正當性的問題。於此狀況下,身為協會成員的農民因此認定收購價格過低,明顯偏袒資方,不願將甜柿賣予綠汀公司。而綠汀公司為解決甜柿原料供應問題,遂前往江蘇、浙江等地,向當地盤商收購。綠汀公司的案例顯示,當能公正反映農民利益的組織不存在時,其與糧農企業於收購價格問題上,將更難以達成協議,而協商的破裂則會導致兩敗俱傷的局面。
旺園的運作模式顯然獲得迥異於綠汀公司的結果。旺園透過代理人處理與契約農相關的各項事務,明顯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旺園不涉入與契約農間的爭議。此種「不沾鍋」的行事風格,則讓旺園在當地村民中留下極為正面的形象,認為旺園是一家來自台灣、技術先進、待人慷慨和善的農業科技公司。然而,旺園採用代理人處理契約農的模式,是否確為降低交易成本、理性計算後的結果?難以判斷。但必須注意的是,旺園做為外來的台資企業,本就與當地居民毫無淵源,難以勸說農民為其耕作。雇用代理人以招募契約工,或是許不得不採取的手段。是否有任何大陸當地的龍頭企業亦採取與旺園相同的運作模式?倘若大陸當地的龍頭企業也採取相同的模式,是否也能獲得相同的結果?顯然需要後續更深入的觀察與討論。
透過以上三個案例可以發現,「公司 + 農戶」並非推動農業產業化的唯一模式,但地方官員於執行過程中,卻將農業產業化政策與「招商引資」的概念相結合,因此將龍頭企業的扶持與設立視為推動農業產業化的不二法門,農戶的利益也就不經意地被地方官員忽略、遺忘。由於政策方向「招商引資」概念所牽引,於此狀況下,幾乎與當地農戶毫無聯繫關係的大型養豬公司的設立仍被視為農業產業化政策的重大施政成果,也就不足為奇。此外,即使龍頭企業與農戶透過契約關係產生聯繫,契約關係的穩定度仍然不足。企業與農民未能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霑」的利益共同體,兩者只是簡單的自由市場買賣關係。當雙方對收購價格與收購條件有所爭議時,企業乾脆至農民利益不顧,直接另尋賣方。儘管中國有些學者認為,企業與農戶未能建立穩定的契約關係,主因在於農民組織化的程度較低[60]。甚至推論,由於企業與農戶之間利益連結機制不完善,所以未來將向「農地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或專業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兩種形式轉變」[61]。但本文作者認為,即使以股份制的型態連結企業與農戶,仍須以契約形式明訂彼此的權利與義務,此終究會涉及契約的履行問題。現今公司與農戶在契約履行問題之所以產生爭端,很重要的因素在於彼此間缺乏強而有力的監督機制,倘若此一問題未獲解決,我們並不認為轉向「農地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或「專業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將能有效解決農戶的權益問題。
伍、結論
本研究乃是以農業產業化為主題,針對中國農業產業化政策的發展與實行概況進行瞭解,同時輔以實地田野調查之個案研究進行討論分析。自1990年代起,「三農」問題受到中國各界廣泛的注意與重視。「三農」問題涉及農業、農村與農民三個層面,此三層面所出現的各項問題與發展困境則又與中國自改革開放後的發展轉型狀況息息相關。
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經驗首先出現於1992年在山東省濰坊市,並因1995年人民日報的大幅報導而受到矚目。90年代晚期,中共官方開始承認此一發展策略,並肯定其用以推動農業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可行性,並於2000年起正式納入國家施政範圍內。而中共之所以加快農業產業化的推動,一方面是為解決國內的「三農」問題,另一方面則為因應加入WTO,希望藉此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結構轉型,以提昇國內農產品的競爭力。配合中央政策,各地省區亦紛紛投入資金推動農業產業化政策。
農業產業化乃是追求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與商業化。然如同本研究所指出的,農戶與市場間的連結密度可透過「水平整合」或「垂直整合」方式進行,但中國自一開始即偏好於「垂直整合」模式,希望即由龍頭企業連結農戶與市場,同時提供技術支援,以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水準。而此項偏好於地方政府推動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則被納入「招商引資」的範疇內,並將龍頭企業的設立、扶持做為政策實施的主要方向與衡量指標。
農業產業化的推動最終的目的乃是提高農民收益、改善農戶生活。不過,我們的研究卻顯示,地方政府僅注重龍頭企業設立的層面。而龍頭企業是否與當地農戶產生連結,其連結是否又會產生正向的效益,並非地方執行官員關注的事項。此外,龍頭企業與農戶間的契約關係亦不穩定,雙方均同時面臨對方違約的風險。農戶是否因農業產業化政策而獲益,不無疑問[62]。
中國推動農業產業化已超過10年,此政策已成為確定的農業發展施政方向。時值中國加入東協之際,未來加速大西部開發亦以農業產業化做為施政重點[63]。然農業產業化的推動對地方農業與農民究竟會造成何種影響,顯然需要持續的追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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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改革開放三十年農業統計資料滙編(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8)。
賀雪峰,「中國農村的 “低消費、高福利” 實踐」,賀雪峰的博客,
Boehlje, Michael & Lee F.
Schrader. “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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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e and the State System: the Rise and Fall of National
Agricultures, 1870 to the Present.” Sociologia Ruralis (2009) XXIX (2):93-117.
[1] 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年),頁3。
[2] 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改革開放三十年農業統計資料滙編(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8),頁10。
[3] 見國家統計局,「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系列報告之十六」,中國服務貿易指南網,
[4] 劉志仁,「動員社會、關注三農」,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編,中國農村研究報告2002(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頁88-89。
[5] 以臺灣為例,2008年第一期稻作生產成本調查數據顯示,受惠於農業機械化,臺灣農民於每公頃稻田平均投入的「自工時數」為154.16小時。換句話說,每日工作時間若以8小時計,從育苗、插秧、施肥到收割,長達四個月的生產期中,農民僅下田工作19.27日。但受限於耕地面積,農民的生產力因此無法充分發揮,農業生產效益便無法提升。參見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九十七年第一期稻穀生產成本調查結果提要分析,
[6] 2003年數據顯示,中國可耕地面積為142,615千公頃,農業人口為8億5,102萬8千人,計算得知,農業人口之人均可耕地面積約為0.1676公頃。若每戶農村家庭以4人計,每戶之經營面積約當0.67公頃。換言之,若要讓戶均耕地面積增加一倍至1.34公頃(約當臺灣的水準),至少有1億戶農村家庭將被迫離農。參見中國農業部,中國農業年鑑2006(北京:中國農業部,2007),頁454-5。
[7] 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頁18-20。
[8] 賀雪峰,「中國農村的 “低消費、高福利” 實踐」,賀雪峰的博客,
[9] 葉本乾,「抵抗與壓制:地方治理中鄉鎮權力的兩面性」,二十一世紀(2005年4月號,第37期),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411007g.htm。
[10] 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頁350-59。
[11] 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頁288。
[12] 陳桂棣、春桃,中國農民調查(台北:大地文學,2005)。
[13] 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
[14] 吳國寶,「農村公路基礎設施對減緩貧困的影響研究」,聚焦“三農”: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No. 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頁289-330;張元紅,「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供給與籌資」,聚焦“三農”: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No. 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頁331-53;孔祥智、涂聖偉,「農戶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及影響因素研究」,轉型中的農村發展:城鄉協調發展的新戰略(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頁179-204。
[15] 計算自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鑑2008,中國國家統計局網站,
[16] 同前註。
[17] 同註3。
[18] 「38」指的是婦女;「61」所指為兒童,因中國的兒童節為
[19] 賀雪峰,「中國農村的 “低消費、高福利” 實踐」,賀雪峰的博客,
[20] 葉敬忠,別樣童年:中國農村留守兒童(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21] 溫鐵軍,『三農』問題與制度變遷。
[22] 艾丰、潘承凡,「造就一種新關係新格局:山東濰坊農業產業化評述之二」,人民日報,
[23] 艾丰、潘承凡,「更廣更深更實的思考:山東濰坊農業產業化評述之三」,人民日報,
[24] 韓俊、陳勁松、張慶忠編,產業化:中國農業新趨勢(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1997)
[25] 參見<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國共產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數據庫,
[26] 參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00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
[27] 參見<印發《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的通知>,
[28] 林萬龍、張莉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政府財稅補貼政策效率:基於農業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聚焦“三農”: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No. 5(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頁77-94。
[29] 參見<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30] 施正屏,「中國大陸加入WTO其農業之機遇與挑戰」,農政與農情,2002年3月(第117期),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4078。
[31] 同註27。
[32] 陳劍,「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模式及路徑選擇」,農業發展(2010年1月),頁22-23。
[33] 馬彥令,「遼寧省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經驗探討」,農業發展(2010年1月),頁24-25。
[34] 陳少強,中國農業產業化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頁63。
[35] 熊友云、張明軍、劉圓圓、金爽、李瑞雪,「中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空間分佈特徵」,地理科學進展(2009年11月),頁991-997。
[36] Friedmann, Harriet, & Philip McMichael. “Agriculture and the
State System: the Rise and Fall of National Agricultures, 1870 to the
Present.” Sociologia Ruralis (2009) XXIX
(2):93-117.
[37] Boehlje, Michael & Lee F. Schrader. “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Question
of Coordination,” in Royer, Jeffrey S. & Richard T. Rogers eds.,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Vertical Coordination in the
[38] 農戶與市場結合的密度主要是指其投入與產出的「商品化」程度,此次份可透過許多指標測量。
例如,肥料自給率(肥料自給量
/ 肥料自給 + 肥料自購量),或商品化比率(農業產出銷售量 / 農業總產出)等。
[39] 同註34,p. 107。
[40] 參見,「論農業產業化」,人民日報(
[41] 引自陳吉元,「農業產業化:市場經濟下農業興旺發達之路」,韓俊、陳勁松、張慶忠編,產業化:中國農業新趨勢,頁5。
[42] 黃婧、孫秋,農業產業化中公司+農戶模式合作困境的博奕分析,貴州農業科學(2009),37(12):
219-223。
[43] 2004年4月中國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主任鄭文凱於「光彩事業與農業產業化論壇」上指出,2002年底農業產業化組織為9.4萬個,其中「龍頭企業」為4.2個,佔總數的44.68%,亦符合表5趨勢。參見http://www.cspgp.org.cn/10zhounian_luntan/nycyh_luntan/01.htm。
[44] 例如,農村的發展可透過國家對農村公共建設投資的提高,以政府資金改善農村的教育、水電、交通建設與衛生等公共設施,但農村公共設施的改善並不表示農業產值的提高或農民收入的增加。
[45] 參見雲南昆明石林台灣農民創業園管理委員會,雲南昆明石林台灣農民創業園投資指南(昆明:昆明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2009)。
[46] 要強調的是,「25頭母豬」在中國大陸可算是養殖大戶了!本文稱其為「中小型」養豬場乃是依據台灣的標準。每頭母豬若以每胎產14頭小豬,一年生育3胎,且假設仔豬存活率為100%的條件下估算,25頭母豬一年共能生育1,050頭仔豬,在台灣這僅能算是小型養豬場。
[47] 贏鴻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中國石林網,
[48] 台灣慣稱「毛豬」,中國大陸則以「生豬」稱之。
[49] 此項數據為訪談所得。對現代化養豬產業而言,母豬做為生育小豬的「生產機器」,其生育率即代表著生產效率,而母豬的生育率則取決於豬隻的品種與飼養技術。
[50] 另一項造成兩者市場差異化的可能原因在於,大型養豬場本身的產能即高於當地的需求量,因此必須向外開拓其他市場。
[51] 香吉士果農公司(Sunkist Grower Inc.)是由6,500名位於加州與亞利桑納州的柑橘農所共同組成的行銷合作社。各區果農派選代表參與合作社業務,成為合作社的董事。合作社負責計算合理的成本與管銷費用後,訂定收購價格,而每位會員均享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供貨與合作社,再由合作社以「香吉士」品牌行銷全球。
[52] 綠汀公司董事長於訪談時表示,已登記的會員數已超過1,300名。
[53] 牛若峰,「中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特點與方向」,中國農村經濟(2002年5月),頁8。
[54] 雖然贏鴻公司宣稱,其出售品質良好的仔豬予農民,對農戶的經濟即有幫助。但筆者必須強調的是,不同特質的種豬需配合不同的飼養方式,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然假設農戶依然維持傳統的粗放型飼養方式,品質再好的種豬仍舊毫無任何幫助。
[55] 牛若峰,「中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特點與方向」,中國農村經濟(2002年5月),頁8。
[56] 許治,「農業產業化組織創新:“公司 + 農戶” 模式分析」,農業經濟,2002年第9期,頁44。
[57] 同註54。
[58] 高俊生,警惕 “公司 + 農戶” 貸款風險,中國金融(2009年第15期),頁86。
[59] 聶華林主編,中國西部三農問題調研報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頁136。
[60] 咸春龍,「論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組織化問題」,農業經濟問題(2002年第2期),頁40-43。
[61] 梁靜溪、孫慶,「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模化組織選擇與發展」,農業經濟與農村發展(2010年第1期),頁155-157。
[62] 儘管部分研究顯示,納入農業產業化組織內的農民因此受益。但當企業與農戶間鮮少明訂正式的口頭契約,正式文字契約又多玩弄文字遊戲,而企業違約情事又層出不窮時,農業產業化的推動是否能為多數農戶帶來正向效益,實在讓人懷疑。陳美球即指出,「在實際調查中,通過農業產業化經營致富的,只有部分養殖大戶與農產品運銷大戶」。對農民而言,農業產業化鮮少增長收益,但解決了農民銷售農產的問題,使其無後顧之憂(陳美球,「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幾個誤區」,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9月,第3卷第3期),頁1-3)。
[63] 2009年10月於廣西召開之「中國 - 東盟農業產業發展高端論壇」上,中國與其他國家即同達成「南寧共識」,將共同「致力于推動各方農業產業互動升級。通過各方農業產業合作,優化勞動力、商品、資金、技術、管理等資源配置,共同開發具有競爭力的產業項目,形成產業鏈,擴大產業規模,實現產業升級,共享產業成長收益。」參見<中國東盟農業產業發展高端論壇達成《南寧共識》>,新華社,
附錄
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中國大陸農村治理」綜合研究團隊
「台灣-中國西南」團隊
「兩岸農村治理比較研究」計畫書
計劃起草人:宋國誠研究員(台灣政治大學)
畢天雲教授(雲南師範大學)
一、背景緣起
本案起草人宋國誠於
二、研究主旨
推動兩岸學術交流暨促進兩岸農村發展之比較研究
三、交流形式
1. 兩岸每年定期互訪並共同進行定點調查研究
2. 兩岸農糧發展的相關組織互訪交流
3. 兩岸根據實際需要互開學術研討會
四、研究團隊
1. 臺灣地區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國立政治大學中國大陸研究中心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2. 大陸地區
雲南師範大學哲學與政法學院
雲南師範大學社會學與社會政策研究所
雲南師範大學文化產業與社會發展研究所
五、研究議題
(一)兩岸農村組織比較研究:
1. 臺灣農會與大陸農協之比較研究
2. 臺灣農村產銷班與大陸合作社之比較研究
(二)兩岸農村社會政策比較研究
1. 農民醫療保險體制
2. 農產收購與補貼政策
(三)兩岸農村發展策略比較研究
1. 農業的市場化與農業產業化之推動
(四)兩岸民族文化與農村教育比較研究
1. 兩岸少數民族文化之比較研究
2.兩岸農村教育普及化之比較研究
(五)台商對大陸農業領域創業及其效應之研究
1. 台商創業經驗之個案研究
2. 大陸對臺灣農業招商引資之研究
六、研究點
1. 臺灣地區:(大陸方面另作決定)
2. 大陸地區:雲南的民族地區和農村地區
六、經費運用
雙方根據各項研究活動的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本計畫之組織工作者:
政治大學中國大陸研究中心主任 王振寰講座教授(臺灣主持)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中國社會暨經濟研究所」全體研究員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宋國誠研究員(臺灣執行)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 劉志偉博士(執行祕書)
雲南師範大學哲學與政法學院院長 陳路教授(大陸主持)
雲南師範大學社會學與社會政策研究所所長 畢天雲教授(大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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