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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 星期二

阿岡本研究(1):關於「牲人」(homo sacer)的概念

 

阿岡本研究(1):關於「牲人」(homo sacer)的概念

 

一,「阿岡本的「牲人」(神聖人)(Homo Sacer)理論

 

Homo Sacer」是Agamben最為重要的概念之一,他於1995年開始了這一名為「Homo Sacer」的寫作計劃,迄今為止共已問世七部,分別是《主權權力和赤裸生命》(Homo Sacer: Il potere sovrano e la vita nuda1995)、《例外狀態》(Stato di Eccezione. Homo sacer, 2,12003)、《統治與光榮:論經濟和治理的神學譜系》(Il regno e la gloria. Per una genealogia teologica dell'economia e del governo. Homo sacer 2,22007)、《語言之聖禮:誓言的考古學》(Il sacramento del linguaggio. Archeologia del giuramento. Homo sacer 2,32008)、《主業》(Opus Dei. Archeologia dell'ufficio2012)、《奧斯維辛的殘餘:目擊與檔案》(Quel che resta di Auschwitz. L'archivio e il testimone1998)和《最高的貧困》(Altissima povertà. Regola e forma di vita nel monachesimo2011) 

Agamben的方法,是福科式的系譜學,即通過對歷史上文獻的梳理和闡釋,從中找到一條理解當代政治結構的方式。Agamben試圖在更悠遠的歷史空間中,找到誕生現代政治的秘密,這個秘密就是從homo sacer這個概念的系譜中尋獲。

 


1,「牲人」(神聖人)概念的系譜學考察

 

homo sacer是拉丁語詞匯,最早出現在羅馬法體系中。與現代法律體系不同,homo sacer甚至不是一個概念上和意義上明確的用詞,原因在於,這個詞具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這個詞對應于現代英語的兩個含義:一個是「被詛咒之人」( a accused man),另一個是「神聖之人」( the sacred man)。前者意味著這樣的人的不純潔性,在法理意義上,被詛咒之人也是可以被任何人殺死而不受法律制裁的人。另一個意義涉及宗教,即這種人不能作為犧牲獻祭於諸神。 

從詞源學來說,sacer 這個詞本義是「分隔」和「分離」,那麼homo sacer實際上應當理解為被區分開來,或者被排斥在外的人。這樣,我們便可以在古羅馬意境中進一步來理解這個詞的含義。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存在著平民(plebs) 和公民(citizens)之分,而既不屬於公民,也不屬於平民的,就是這種被區隔的人。在羅馬城邦法律中,只有公民和平民才適用於法律,對於這種被隔開的人,實際上既無法律上的適用,更不會受到保護,也正因為如此,殺死他們才不會被法律所制裁。 

然而,homo sacer不僅僅是人法的例外,更重要的是,它們也不能被獻祭。在嚴格的宗教法律上來說,人對諸神的獻祭,在根源上源於人類對諸神的誓約(如《聖經》中亞伯拉罕對上帝的誓約),這種誓約的成立,便構成神與人之間的神法( ius divinum)。這種神聖法涉及神對人的恩澤,以及人對神的讚美與獻祭。顯然,我們獻祭於神的人或物,必須是純潔的,任何不潔的東西都會被排斥在神聖儀式之外。那麼,homo sacer 在這裡遭到了第二重排斥,也就是說,在被人法所排斥之後,又被神法所排斥,它們不僅構成了人法上的例外,也構成了神法上的例外。 

換言之,「牲人」處於雙重排除的例外狀態。楊涵榆寫道:「Agamben特別凸顯文獻中牲人的矛盾特質:『殺而不罰,嚴禁獻祭』,……這表示牲人及其所代表的『聖命』同時被在人類和神靈律法之外,同時是這個範疇的『例外』。……牲人的歷史圖像不僅暴露了『神聖』的歧異性,更揭顯了人類刑法與神靈律法各自的限度,以及『神聖』與『卑賤』、宗教與律法失去區分的狀態」。(楊,《閱讀生命政治》,頁119)。換言之,「牲人」處於人法與神法的邊緣狀態,一種雙重棄置、雙重畸零化的狀態。

正如阿甘本所說:「同時將其排除於人法和神法的裁決之外,這種強制性暴力開啟了一種人類行為的既非神聖行為亦非世俗行為的領域。而這個領域恰恰是我們試圖在這裡要理解的領域」。這是一個從未被開啟過的領域,與之前談論受壓迫階級和階層的理論不同,阿甘本關注的既不是統治階級,也不是被統治階級,而是在這二者之外,被絕對地排斥在這種劃分之外的殘餘物

Giorgio Agamben, 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1995, pp.82-83

 

2,第三領域:主權權力的領域

 

Agamben認為,Homo Sacer 概念第一次出現於古羅馬語文學家費斯圖斯(Pompeius Festus)的著作《論詞義》之中,費斯圖斯這樣定義Homo Sacer: 

Homo Sacer 就是那些因罪被人民審判的人。此人不能被用來祭神,殺他的人卻不會被判殺人罪。實際上,最早的保民法案記載:若殺了民眾所認為的牲人,不算犯殺人罪。這就是為什麼壞人和不潔的人常被叫做Homo Sacer」。

Giorgio Agamben, Homo Sacer: The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Trans. Daniel Heller-Roaze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71

 

Agamben發現,在古羅馬,Homo Sacer是一個空有名稱、卻沒有實質所指的空洞概念。只有殺戮Homo Sacer的行為出現時,這一名稱才能找到確定的指涉物件。這意味著Homo Sacer只是一個遙遠而古奧的虛構,沒有任何當代意義?或者任何被殺而沒人負責的人都可以被叫做Homo Sacer?顯然,Homo Sacer這一概念僅僅具備一個含混不清、充滿悖論色彩的定義,但是,Agamben對這一定義的外延和內涵做了相應的規定。 

Agamben首先從探究Sacer 這一詞的本意出發,通過一系列語文學材料,來把握Homo Sacer 的真實含義。在諸多探討Homo Sacer 的文字中,最先注意Sacer 含義的學者是羅馬的馬可庇烏斯,他首先認為,Sacer 必然是指屬於神靈之物,可是,他也搞不明白,為什麼「在有些民族中不可碰任何屬神的東西,卻可以殺死屬於神的人」。Agamben, Homo Sacer: the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p.72 

馬可庇烏斯的疑難引起了現代古典學者的探討,其中,以德國羅馬史專家蒙森和美國古典學家貝內特為代表的一派認為: Homo Sacer體現了古代社會中宗教法和刑法尚未分化的現象,正因為這兩種法律尚未分化,所以,處死Homo Sacer 就仿佛是向諸神獻祭; 以語文學凱雷尼和富勒為代表的另一方則認為,之所以把某一部分人叫做Homo Sacer,是因為這些人是獻給一類特殊的神靈—冥界諸神的祭品,因此,他們實際上被囊括進民俗學中一個重要的範疇「禁忌」之中,因此,Homo Sacer地位高貴而受到詛咒,令人尊敬又帶來恐懼」。Harold Bennett, Esto Sacer, Transaction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Vol. 61, 1930 W. Warde Fowler,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Word Sacer,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 Vol. 1, 1911, pp. 57-63. 

匈牙利學者卡洛伊・柯雷尼( Károly Kerényi)給出了一種解釋,柯雷尼認為,之所以homo sacer是神聖的,並不是因為他們的純潔,相反,他們已經受到了詛咒,因而絕不能將它們獻祭於諸神。不過,柯雷尼指出了另一個重要事實:homo sacer 不能作為犧牲的對象,原因十分簡單:sacer 意味著它們已經為諸神所擁有,另一個世界的諸神已經以另外的方式佔有了它們,因此我們不需要通過一個新的行為將它們獻給諸神。(Giorgio Agamben, 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1995, p.73)這樣,除了純粹法律上的意義之外,homo sacer還有一個宗教上的意義,即不可能用於宗教獻祭,甚至是不能參加宗教儀式的人。而homo sacer不能獻祭,不能參加儀式的原因也十分簡單,它們已經是諸神的人了,由於被諸神所

有,homo sacer從諸神那裡獲得了神聖性,猶如諸神的財物一般,它們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sacer的神聖烙印。不過,柯雷尼的解釋並不讓人信服,homo sacer 的神聖性並不在於他早已被諸神所擁有,而是另有原因。或許,我們看到了另外一種解釋的可能性,即homo sacer不能獻祭的原因,不在於神已經擁有了它,而是因為諸神從一開始就不想要它,因為它是污穢,避免讓之穢亂天國,只是唯有強調在獻祭的時候不能用homo sacer 

這裡並沒有回答「為什麼殺掉homo sacer不會被治罪?」的疑惑。兩種看起來完全不相干的含義何以在一個詞語中體現?兩個截然不同的語義背後,存在著某種必然的聯繫,而這種聯繫,在現代的政治話語中,出於某種緣故,一直被遮蔽著。 

Agamben的思考澄清了Homo Sacer的含義:儘管富勒和凱雷尼尚未澄清Homo Sacer的實質,但卻將Homo Sacer歸屬在「禁忌」這樣一種特殊的民俗學範疇之中,從而為澄清Homo Sacer 的真正含義找出了線索。 

Agamben認為,Homo Sacer的地位與一種特殊的禁忌有關,他將這樣一種禁忌叫做「禁制」(Ban)。禁制實際上是兩個對立傾向的結合:一方面,個體(無論主觀還是客觀上)處在規範之外,不受任何規則的管轄;另一方面,恰恰通過排除個體,規範本身的力量才呈現出來。 

著名的東方學家和人類學家羅伯森.史密斯(Robertson Smith)在《論閃米特人的宗教》中,詳細論述了禁制關係在古希伯來社會中的獨特功能: 

另一種此處必須提到的希伯來語用法就是禁制,人們必須通過這種手段迅速毀滅不虔誠的罪人或共同體的敵人和他們的神。這種禁制是一種獻身於神的行動。因此,人們有時把「禁制」看作「犧牲」和「獻身」。但是在古希伯來社會,禁制不僅意味著毀滅相關人員,而且意味著毀壞他們的財產。只有經過大火淬煉之後的金屬,才能成為聖庫的財寶。甚至他們的牛也不能被獻祭,而只能殺死」。

W. Robertson Smith, Religion of the Semites, Transaction Books, 1894, pp. 453-454

 

從史密斯的論述中我們發現,在古希伯來社會,禁制的功能恰恰和Homo Sacer 所處的地位有著隱秘聯繫。首先,禁制關係體現被禁制的個人和共同體的關係,任何被禁制的個體都是共同體其他生命的威脅,必須立刻被消滅;其次,禁制關

系體現被禁制的個體與神的關係,被禁制的個體不能作為神的祭品。顯然,在這兩重關係中,被禁制的個體符合費斯圖斯對Homo Sacer所下的定義: 可以被殺死而不負責任,卻無法被看作祭品。 

Homo Sacer定義隱含了更深一層的含義:Homo Sacer 是共同體中一種有用的多餘者,通過排除這種多餘,共同體才能同時獲得世俗意義上的繁榮團結和神聖意義上的純正聖潔。這個定義清晰地勾勒了Homo Sacer在人類共同體中的地位:他被逐出了整個共同體,通過消滅他,共同體才能健康和團結;與此同時,任何共同體都必然產生,也必須擁有Homo Sacer,因為如果沒有這些內部的威脅(假想敵) ,任何共同體就沒有鞏固自身凝聚力的手段。

 

既然Homo Sacer被排斥出了共同體,他如何又成為共同體的一部分呢? 

Agamben找到了自己的答案:在探索禁制與Homo Sacer 關係的過程中,他發現,Homo Sacer實際上只是被逐出了共同體所包含的兩大領域之中:首先,Homo Sacer不算是共同體的世俗成員,用通俗的話說,雖然從生物學的角度看,Homo Sacer是人,在法律意義上,他還沒有做人的資格,所以人們可以殺死他而不用負法律責任;其次,Homo Sacer不被神靈保護,他是神靈的對立面,是不潔淨的生命。由此,我們發現,Homo Sacer被逐出了共同體的神聖領域和世俗領域。Agamben推論:Homo Sacer 所屬的領域是共同體的第三領域,而這個第三領域,就是主權權力主導的領域 

參見姚雲帆,《論阿甘本Homo Sacer概念的含義》,《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5年第1 期,頁1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