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 星期二

阿岡本研究(6):作為法的懸置的「例外狀態」

 

阿岡本研究(6):作為法的懸置的「例外狀態」

 

.法的懸置的古典形式 

1,動亂

例外狀態在羅馬法中的原初迷你模型-懸法(iustitium),其字面意思就是「法的停頓、懸置」。當羅馬共和國面臨戰爭、暴動或內戰等危機時,元老院(Senate)會發佈元老院「終極諮議」(final decree of the Senate),並由此號召執政官(consuls)或行省執政官(proconsuls),有時也包括裁判官(praetor)與護民官(the tribunes of the people),在極端的情況中甚至會包括所有的公民,採取他們認為拯救國家所需的任何必要手段來捍衛國家的安全。這個元老院諮議的基礎是一個宣告動亂(tumultus)的命令。這裡的動亂不是戰爭的同義詞,動亂是由戰爭、暴動或內戰等引發的一種緊急狀態,是一種由戰爭或別的原因所引發的「失序與不安狀態」,而這種動亂「往往會導致懸法的發佈」。(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Kevin Attell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p. 67)

 


共和結束,羅馬進入帝國之後,iustitium的含義逐漸由「懸法」演變為「國殤」,即iustitium這個詞獲得了具有為主權者或其近親之死所舉辦的國殤的意義。民主共和政體中,動亂會引發「懸法」的宣告,羅馬進入帝國之後,動亂與懸法之間的原初聯結依然存在,只是動亂現在被置換為主權者之死,懸法則被整合入葬禮儀式之中。 

2,國殤

國殤就是將主權者的死亡比擬為一種城邦的劇變,以防止這種叛亂。在這裡,主權者不受法律約束,本身就已經成為一個「活的懸法」;同時,主權者作為一部「活的法律」,將其自身與法、無法完全重合。主權者宛若人中之神將自我與法律同一化,所以,當主權者去世時,他與法律的聯結也自然被切斷,國家就會進入無政府的威脅之中,這時候就需要作為一種國殤的儀式來控制這種動亂的可能性(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p.72) 

3,狂歡

比國殤更普遍的、更具生命意味的懸法儀式是失序慶典,如古典世界的酒神節、農神節,中世紀與現代社會的鬧婚活動與嘉年華等,這些活動以對法律與社會階層的懸置及倒轉為特徵。在無序慶典期間,人與動物、主人與僕人、男人與女人、罪犯與合法公民之間都不再有嚴格的區分,甚至會倒換角色,社會完全進入一個無秩序的失序時期。這種失序狀態其實就是法律自我懸置的例外狀態。通過無序的慶典方式,我們可以看到法中本有的無法。因為法本身就具有雙重驅向:一方面,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規範化驅向,將自身結晶為嚴謹的規範系統;另一方面,有一個朝著例外狀態或主權者作為「活的法律」的失範驅向,將自身懸置起來。在前一種驅向中,生命完全臣屬於規範,而在後一種驅向中「生命對法的最大臣屬被翻轉為自由與放任的地帶」。也就是說,在這種失序慶典中,生命擁有了最大的主動性和決定權,而法與生命的這種本質關係,又是由法自身所具有的無法驅向所決定的。(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p.88) 

現代意義上的例外狀態首先在法國誕生。法國大革命期間的戒嚴狀態是例外狀態的現代性起始形式,歐戰(一戰和二戰),美國的南北戰爭,911事件後的《愛國者法案》,都是例外狀態的現代形式。 

以德國為例,德國威瑪憲法的例外狀態就是緊密地和國家的戰爭等情況緊密相連。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魏瑪憲法第48 條法案對希特勒的掌權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48 條法案規定:「若德國境內之公共秩序與安全遭受到嚴重的擾亂與威脅,帝國總統得採取為重建安全與公共秩序之必要手段,如有需要並得動用武力。為達此目的,帝國總統得全部或部分地懸置……條所規定的權利」。也正是這一法律的濫用,肇始了德國總統的獨裁統治。施密特提到德國法案時說,「地球上沒有一個憲法像魏瑪憲法這樣如此輕易地合法化一場政變」。(阿甘本,《例外狀態》, 薛熙平譯,西安:西北大學,2015,頁20) 不僅如此,自布呂寧(Heinrich Brüning,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30年至1932年期間的德國總理)掌權開始,第48 條法案就持續使用,例外狀態的發生不下於250 餘次,其中共產主義分子被監禁起來就是例外狀態賦予統治者的權利。

 

.哲學意義的「法的懸置」(例外狀態)

 

Agamben在《牲人》第一部分引述了施密特,指出主權的弔詭最直接顯示在君主既在法之內也在法之外的權力:君主的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至高權力,其中包括懸置、廢止或創制法律。換言之,君主之餘法律體系是一種「例外」(exception)。楊涵榆在《閱讀生命政治》指出:「阿岡本解釋,例外在施密特的法哲學裡意謂著君主施加在法律規範之上的絕對性決斷;君主創法的主權決斷並不需要其他法律證成。這裡所牽涉到的狀態不是單純的否定關係:例外狀態並非是對常態的直接否定,應該是說,常態運作的核心是一種非常狀態,法的核心是『無法』(lawlessness)(楊,《閱讀生命政治》,頁117-118) 

然而,Agamben關於「法的懸置」、「例外狀態」要比古典意義和施密特的法學,要更複雜化和抽象化。 

對於阿甘本來說,例外狀態的拓撲性結構便是由「在外卻仍屬之」的悖論構成,並且例外狀態奠定了主權的根基。「例外狀態既非外在亦非內在於法秩序,而它的定義問題正關係著一個門檻,或是一個無法區分的地帶,其中內與外並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無法確定。規範的懸置並不意味著它的廢除,而它所建立的無法地帶亦非與法秩序無關(阿甘本,《例外狀態》, 薛熙平譯,頁32) 

雖然例外情境意味著國家將法律懸置起來,但是例外狀態依然由一個無法秩序引入到法律的領域,因為在例外狀態中仍然存在著秩序維護。阿甘本考證了語詞《例外》(Ex-capere) 的詞源學含義,他指出,這種排除不單單是純粹地將其驅逐在外,由於司法秩序本身便包含著一種納入性的結構,被排除於共同體之外的例外事物同樣也會受到主權者宣告的律法制裁,也即是說,事物雖然遭受了社會共同體的排斥,法律對其無效,然而至高權力機構仍舊會以法的形式對其管控,那麼例外狀態也即意味著其被納入性地排除於社會秩序。 

在阿甘本看來,例外狀態處於懸法的無區分地帶,雖然對於社會秩序來說,例外狀態是遭到驅逐、被排擠於外的,但是至高權力對例外情形的禁令或管控,使得例外狀態被排斥性地納入於司法秩序。阿甘本在這兒指出了例外狀態與法律規則的悖論關係,他指出,在例外狀態下法律依然存在一股神秘的力量,主權者借用

它實施了對社會秩序的合理化管控。在例外狀態下法律被懸置起來,它不再指涉現實秩序的任何事物,但是無法之法恰恰體現了法律的效力,「因為例外狀態總是某種不同於無政府與混沌的事物。在法的意義上,其中仍然存在著秩序,即便它不是一個法秩序」(阿甘本,《例外狀態》, 薛熙平譯,頁47)。那麼也就是說,不屬於律法形態的例外情境便是處於社會律法秩序之外的界檻,例外狀態處於懸法的中空地帶。阿甘本指出,「在這個界檻之基礎上,外部與內部,正常情況與混亂狀況,進入了那些複雜的拓撲關係中—正是那些拓撲關係,使司法秩序之有效性成為可能」(阿甘本,《神聖人:至高權力與赤裸生命》,吳冠軍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6,頁27)。在阿甘本看來,例外狀態類似於莫比烏斯帶(Möbius strip)的拓撲結構,在其內外則是法律與反常、暴力與緊急狀態、公共與私人、生物身體與政治身體的日益模糊,當例外狀態發生時,社會的失序讓步於至高權威,統治者決斷了例外與常態的無區分情形。 

阿甘本舉例說明了羅馬庭院法的「納入性排除」(Exceptio)。羅馬法的“Exceptio”旨在維護法律的含混性,以確保法律規範和界限不被嚴格地遵循。阿甘本認為例外狀態便意味著一種「納入性排除」,他以阿蘭.巴迪歐(Alain Badiou)的集合理論為例說明了例外狀態的情境,一般而言會認為例外狀態是那些被排除在集合體之外的元素,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例外情形意味著一種含混的悖論,那麼巴迪歐的集合理論便出現了第四種情況,例外狀態便是在多餘性和獨異性之間的一個無區分地帶,例外情形既被集合體剔除,而其本身又以一種悖論的方式被其納入。在這裡,阿甘本以語言類比于集合,能指總是多於所指,語言的能指溢出部分構成了例外情形,同樣地,語言的能指也納入性地涵蓋了例外。那麼相對於巴迪歐的集合理論,那個被剔除於集合體的例外便也納入性地涵蓋在集合體中。在阿甘本看來,語言的完美之處便在於它開啟了一個無區分的中間地帶,「語言是這樣一種完美元素,在語言中,內部性是外部,正如外部性是在內部,其程度完全一致」(阿甘本,《神聖人:至高權力與赤裸生命》,吳冠軍譯,頁31)。而例外狀態開啟了類似於語言的這種雙重性悖論結構,如同語言,例外狀態開啟了內部與外部的中間地帶,使得違越內外邊界的狀況成為可能,法律的懸置同樣也加強了法律權力的可能性。 

在《無目的的手段》中,阿甘本指出,「難民身份總是被設定為暫時狀況,這一狀況要麼導向獲得國籍,要麼導向遣返回國。自在之人的固定身份在民族國家的法律中是不可想像的(阿甘本,《無目的的手段:政治學筆記》,趙文譯,鄭州:河南大學出版社,2015,頁25) ,公民的出生意味著民族身份的歸屬,權利為公民所享有,而沒有國籍的難民就如同牲人,失卻了國籍身份,生命便回歸於原初的生物學意義上的鮮活肉體,其生存空間更是不堪設想。難民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反映了現代社會人權的式微。在歐洲相繼出現了收容所、集中營、拘留營和滅絕營,猶太人和吉普賽人被屠殺的命運便是例外狀態的極端反映,在這種情境下,人的生命如同螻蟻,與動物無異,權力者可任意處置他們。不論是難民還是猶太人,他們都是例外狀態下的赤裸生命,其基本人權被剝奪,介於懸法的界檻中,也失去了國家的庇護。而在當代,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赤裸生命,因為在我們腳下的根基和規則隨時都會改變,而這正是阿甘本對現代社會的例外狀態情形所作的深刻反思。

(參見吳詩琪,「阿甘本論赤裸生命與例外狀態」,《美與時代》,2021年第7期,頁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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