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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 星期二

阿岡本研究(6):作為法的懸置的「例外狀態」

 

阿岡本研究(6):作為法的懸置的「例外狀態」

 

.法的懸置的古典形式 

1,動亂

例外狀態在羅馬法中的原初迷你模型-懸法(iustitium),其字面意思就是「法的停頓、懸置」。當羅馬共和國面臨戰爭、暴動或內戰等危機時,元老院(Senate)會發佈元老院「終極諮議」(final decree of the Senate),並由此號召執政官(consuls)或行省執政官(proconsuls),有時也包括裁判官(praetor)與護民官(the tribunes of the people),在極端的情況中甚至會包括所有的公民,採取他們認為拯救國家所需的任何必要手段來捍衛國家的安全。這個元老院諮議的基礎是一個宣告動亂(tumultus)的命令。這裡的動亂不是戰爭的同義詞,動亂是由戰爭、暴動或內戰等引發的一種緊急狀態,是一種由戰爭或別的原因所引發的「失序與不安狀態」,而這種動亂「往往會導致懸法的發佈」。(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Kevin Attell tra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 p. 67)

 


共和結束,羅馬進入帝國之後,iustitium的含義逐漸由「懸法」演變為「國殤」,即iustitium這個詞獲得了具有為主權者或其近親之死所舉辦的國殤的意義。民主共和政體中,動亂會引發「懸法」的宣告,羅馬進入帝國之後,動亂與懸法之間的原初聯結依然存在,只是動亂現在被置換為主權者之死,懸法則被整合入葬禮儀式之中。 

2,國殤

國殤就是將主權者的死亡比擬為一種城邦的劇變,以防止這種叛亂。在這裡,主權者不受法律約束,本身就已經成為一個「活的懸法」;同時,主權者作為一部「活的法律」,將其自身與法、無法完全重合。主權者宛若人中之神將自我與法律同一化,所以,當主權者去世時,他與法律的聯結也自然被切斷,國家就會進入無政府的威脅之中,這時候就需要作為一種國殤的儀式來控制這種動亂的可能性(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p.72) 

3,狂歡

比國殤更普遍的、更具生命意味的懸法儀式是失序慶典,如古典世界的酒神節、農神節,中世紀與現代社會的鬧婚活動與嘉年華等,這些活動以對法律與社會階層的懸置及倒轉為特徵。在無序慶典期間,人與動物、主人與僕人、男人與女人、罪犯與合法公民之間都不再有嚴格的區分,甚至會倒換角色,社會完全進入一個無秩序的失序時期。這種失序狀態其實就是法律自我懸置的例外狀態。通過無序的慶典方式,我們可以看到法中本有的無法。因為法本身就具有雙重驅向:一方面,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規範化驅向,將自身結晶為嚴謹的規範系統;另一方面,有一個朝著例外狀態或主權者作為「活的法律」的失範驅向,將自身懸置起來。在前一種驅向中,生命完全臣屬於規範,而在後一種驅向中「生命對法的最大臣屬被翻轉為自由與放任的地帶」。也就是說,在這種失序慶典中,生命擁有了最大的主動性和決定權,而法與生命的這種本質關係,又是由法自身所具有的無法驅向所決定的。(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p.88) 

現代意義上的例外狀態首先在法國誕生。法國大革命期間的戒嚴狀態是例外狀態的現代性起始形式,歐戰(一戰和二戰),美國的南北戰爭,911事件後的《愛國者法案》,都是例外狀態的現代形式。 

以德國為例,德國威瑪憲法的例外狀態就是緊密地和國家的戰爭等情況緊密相連。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魏瑪憲法第48 條法案對希特勒的掌權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48 條法案規定:「若德國境內之公共秩序與安全遭受到嚴重的擾亂與威脅,帝國總統得採取為重建安全與公共秩序之必要手段,如有需要並得動用武力。為達此目的,帝國總統得全部或部分地懸置……條所規定的權利」。也正是這一法律的濫用,肇始了德國總統的獨裁統治。施密特提到德國法案時說,「地球上沒有一個憲法像魏瑪憲法這樣如此輕易地合法化一場政變」。(阿甘本,《例外狀態》, 薛熙平譯,西安:西北大學,2015,頁20) 不僅如此,自布呂寧(Heinrich Brüning,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30年至1932年期間的德國總理)掌權開始,第48 條法案就持續使用,例外狀態的發生不下於250 餘次,其中共產主義分子被監禁起來就是例外狀態賦予統治者的權利。

 

.哲學意義的「法的懸置」(例外狀態)

 

Agamben在《牲人》第一部分引述了施密特,指出主權的弔詭最直接顯示在君主既在法之內也在法之外的權力:君主的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至高權力,其中包括懸置、廢止或創制法律。換言之,君主之餘法律體系是一種「例外」(exception)。楊涵榆在《閱讀生命政治》指出:「阿岡本解釋,例外在施密特的法哲學裡意謂著君主施加在法律規範之上的絕對性決斷;君主創法的主權決斷並不需要其他法律證成。這裡所牽涉到的狀態不是單純的否定關係:例外狀態並非是對常態的直接否定,應該是說,常態運作的核心是一種非常狀態,法的核心是『無法』(lawlessness)(楊,《閱讀生命政治》,頁117-118) 

然而,Agamben關於「法的懸置」、「例外狀態」要比古典意義和施密特的法學,要更複雜化和抽象化。 

對於阿甘本來說,例外狀態的拓撲性結構便是由「在外卻仍屬之」的悖論構成,並且例外狀態奠定了主權的根基。「例外狀態既非外在亦非內在於法秩序,而它的定義問題正關係著一個門檻,或是一個無法區分的地帶,其中內與外並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無法確定。規範的懸置並不意味著它的廢除,而它所建立的無法地帶亦非與法秩序無關(阿甘本,《例外狀態》, 薛熙平譯,頁32) 

雖然例外情境意味著國家將法律懸置起來,但是例外狀態依然由一個無法秩序引入到法律的領域,因為在例外狀態中仍然存在著秩序維護。阿甘本考證了語詞《例外》(Ex-capere) 的詞源學含義,他指出,這種排除不單單是純粹地將其驅逐在外,由於司法秩序本身便包含著一種納入性的結構,被排除於共同體之外的例外事物同樣也會受到主權者宣告的律法制裁,也即是說,事物雖然遭受了社會共同體的排斥,法律對其無效,然而至高權力機構仍舊會以法的形式對其管控,那麼例外狀態也即意味著其被納入性地排除於社會秩序。 

在阿甘本看來,例外狀態處於懸法的無區分地帶,雖然對於社會秩序來說,例外狀態是遭到驅逐、被排擠於外的,但是至高權力對例外情形的禁令或管控,使得例外狀態被排斥性地納入於司法秩序。阿甘本在這兒指出了例外狀態與法律規則的悖論關係,他指出,在例外狀態下法律依然存在一股神秘的力量,主權者借用

它實施了對社會秩序的合理化管控。在例外狀態下法律被懸置起來,它不再指涉現實秩序的任何事物,但是無法之法恰恰體現了法律的效力,「因為例外狀態總是某種不同於無政府與混沌的事物。在法的意義上,其中仍然存在著秩序,即便它不是一個法秩序」(阿甘本,《例外狀態》, 薛熙平譯,頁47)。那麼也就是說,不屬於律法形態的例外情境便是處於社會律法秩序之外的界檻,例外狀態處於懸法的中空地帶。阿甘本指出,「在這個界檻之基礎上,外部與內部,正常情況與混亂狀況,進入了那些複雜的拓撲關係中—正是那些拓撲關係,使司法秩序之有效性成為可能」(阿甘本,《神聖人:至高權力與赤裸生命》,吳冠軍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6,頁27)。在阿甘本看來,例外狀態類似於莫比烏斯帶(Möbius strip)的拓撲結構,在其內外則是法律與反常、暴力與緊急狀態、公共與私人、生物身體與政治身體的日益模糊,當例外狀態發生時,社會的失序讓步於至高權威,統治者決斷了例外與常態的無區分情形。 

阿甘本舉例說明了羅馬庭院法的「納入性排除」(Exceptio)。羅馬法的“Exceptio”旨在維護法律的含混性,以確保法律規範和界限不被嚴格地遵循。阿甘本認為例外狀態便意味著一種「納入性排除」,他以阿蘭.巴迪歐(Alain Badiou)的集合理論為例說明了例外狀態的情境,一般而言會認為例外狀態是那些被排除在集合體之外的元素,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例外情形意味著一種含混的悖論,那麼巴迪歐的集合理論便出現了第四種情況,例外狀態便是在多餘性和獨異性之間的一個無區分地帶,例外情形既被集合體剔除,而其本身又以一種悖論的方式被其納入。在這裡,阿甘本以語言類比于集合,能指總是多於所指,語言的能指溢出部分構成了例外情形,同樣地,語言的能指也納入性地涵蓋了例外。那麼相對於巴迪歐的集合理論,那個被剔除於集合體的例外便也納入性地涵蓋在集合體中。在阿甘本看來,語言的完美之處便在於它開啟了一個無區分的中間地帶,「語言是這樣一種完美元素,在語言中,內部性是外部,正如外部性是在內部,其程度完全一致」(阿甘本,《神聖人:至高權力與赤裸生命》,吳冠軍譯,頁31)。而例外狀態開啟了類似於語言的這種雙重性悖論結構,如同語言,例外狀態開啟了內部與外部的中間地帶,使得違越內外邊界的狀況成為可能,法律的懸置同樣也加強了法律權力的可能性。 

在《無目的的手段》中,阿甘本指出,「難民身份總是被設定為暫時狀況,這一狀況要麼導向獲得國籍,要麼導向遣返回國。自在之人的固定身份在民族國家的法律中是不可想像的(阿甘本,《無目的的手段:政治學筆記》,趙文譯,鄭州:河南大學出版社,2015,頁25) ,公民的出生意味著民族身份的歸屬,權利為公民所享有,而沒有國籍的難民就如同牲人,失卻了國籍身份,生命便回歸於原初的生物學意義上的鮮活肉體,其生存空間更是不堪設想。難民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反映了現代社會人權的式微。在歐洲相繼出現了收容所、集中營、拘留營和滅絕營,猶太人和吉普賽人被屠殺的命運便是例外狀態的極端反映,在這種情境下,人的生命如同螻蟻,與動物無異,權力者可任意處置他們。不論是難民還是猶太人,他們都是例外狀態下的赤裸生命,其基本人權被剝奪,介於懸法的界檻中,也失去了國家的庇護。而在當代,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赤裸生命,因為在我們腳下的根基和規則隨時都會改變,而這正是阿甘本對現代社會的例外狀態情形所作的深刻反思。

(參見吳詩琪,「阿甘本論赤裸生命與例外狀態」,《美與時代》,2021年第7期,頁12-17)

 

 

2022年6月17日 星期五

閱讀生命政治(3-c):施密特的主權決斷論

 

閱讀生命政治(3-c):施密特的主權決斷論

 

生命政治逆轉成死亡政治(thanatopolitics)……國家暴力的本質」。(020)這句話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主權與暴力的連結」,就沒有所謂的「例外狀態」;如果沒有阿岡本所說的:「主權者同時外在又內在於法秩序」(Homo Sacer, 19),也就沒有生命政治向死亡政治過渡此一極端型態的產生。 

施密特(Carl Schmitt)把主權與暴力的連結「緊扣」在「主權的弔詭」-「主權的決斷」這一環節中,也就是主權作為例外狀態的決定權,得以合法地懸置法律,從而合法地置身法外。換言之,主權具有一種「宣告的決斷力」,它可以透過自身宣告例外狀態並使自身擺脫法律的限制,但即使通過這種宣告,並沒有使主權者脫離法律之外,它還是在法律秩序之內,因為主權的權力仍然來自法律秩序的肯認,這就是施密特所說的「主權者即決定例外狀態者」,「主權者站在正常時有效的法秩序之外,卻仍屬於它,因為他有權決定是否整部憲法都可以加以懸置」,也是阿岡本所說的「主權者可以合法地立於法律之外(Homo Sacer, 19) 


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


主權者(包括古代的君主和現代的國家領袖)為何具有這種「例外狀態的決定權」,這要問問霍布斯(「自然狀態」理論)和洛克(「社會契約論」)-人們交出自己的權利(包括身體與財產)給予「政府」,並約定政府有義務保護人民;換言之,例外狀態的決定權來自洛克的君王特權(prerogative),一種特權、豁免權,而後延伸至「主權特權」(sovereign prerogative),但這是理想狀態的假設,實際上並不完全如此。 

青年學者薛熙平在一篇《主權—例外狀態的弔詭:從阿岡本重返施密特》(https://www.rchss.sinica.edu.tw/files/archive/1674_4247a795.pdf)的文章中,把這種「(主權者)既在法外又在法內的狀態稱為「主權弔詭」(Paradoxes of Sovereignty)

也就是「(主權者)將法律打破或懸置但又納入法秩序之中」,也就是既置身法律之外又具有法的權威與效力。薛熙平提出了一個很有見解的觀點:施密特的理論其實並非研究者一般所認為的單純法外模式(Dyzenhaus, 2006: 39)。相反地,他指出「因為例外狀態總是不同於無政府與混亂,因此在法學的意義上仍然存在著某種秩序,即便不是法秩序」(PT: 12/18)。施密特的主權與例外狀態理論因此並非如一般論者所設想的,試圖區分出一個完全外於法律的政治領域。相反地,他所試圖掌握的是一個整體性的「法秩序」,其中「法」並不能夠僅僅被理解為狹義的法治,也就是法律規則的明確規範與適用。例外狀態的存在正是打破這種狹義、形式之法律概念最鮮明的例證,並同時突顯出了其與法秩序之間的弔詭關係:什麼是一種不是法秩序、卻又具有法學意義的秩序呢?(《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7220206月,頁203)

薛熙平在文章引述施密特的觀點中指出,「獨裁」是法的例外狀態的來源: 

施密特曾為《國家辭典》(Staatslexikon)撰寫「獨裁」(Diktatur)的詞條,其中他提出了對於這個概念最精簡的定義:獨裁乃是為了克服異常狀態(abnormen Zustands),特別是戰爭與叛亂,而得以擺脫種種法律限制的國家權力之行使。因此,對於獨裁的概念而言,具有決定性的首先是某種正常狀態(normalen Zustands)的想法,而這種正常狀態應該透過獨裁加以重建或創造。其次則是關於某些特定法律限制的想法,這些法律限制將基於排除異常狀態的目的而被廢止(aufgehoben)[暫時懸置][suspendiert])」。(薛,207) 

我比較傾向於阿岡本繼承於班雅明「國家暴力」的觀點,而不是施密特的法哲學。

班雅明有句名言:法律的根源來自戴上命運皇冠的暴力(violence crowned by fate is the origin of law)這是因為暴力時兼具護法(law-preserving)和制法(law-making)的功能,因而總是以「手段的合法性」破壞「目的的正義性」。 

「班雅明在《暴力的批判》一文中指出,法律和國家機器的核心就是暴力,國家機器通過獨占暴力的使用權,才能維持穩定有效的運作;而法律的創制凌駕既有的法律秩序,對於現況而言也都是一種暴力 (楊,020) 。換言之,例外狀態就是國家暴力的表現,無論在正常狀態還是例外狀態。

我們透過班雅明的『暴力批判』看到,現代生命政治從一開始就將暴力納入其中。這不僅意謂著國家機器獨占暴力的使用,暴力也是法律本身的變體:法律不再需要依賴類似『上帝』、『歷史』等超越性法則,而是進入到生命的內在層次運作,向似透過醫學技術從實質的肉身和生命元素統治主體,身體成為各種政治、法律和醫學權力部署或投資的對象,成為累積國家防衛能力的資源」。(021)

 

閱讀生命政治(3-b):阿岡本的例外狀態

 

閱讀生命政治(3-b):阿岡本的例外狀態

 關於什麼是「例外狀態」極其概念的由來,青年學者葉雯德在一篇《例外狀態的政治哲學(I):民主政體可變獨裁 在於危機的「日常化」》的文章中已經說得很清楚: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437524,我無需再做補充。 


阿岡本(Giorgio Agamben, 1942-  )


「多數研究都稱阿甘本運用的例外狀態(state of exception)概念來自德國法學家施米特(Carl Schmitt)。施米特確實是最早把例外狀態放在理論內部之中的思想家,但例外狀態並不是一個被發明出來的理論概念,而是社會和政治體系的可能狀態。 

當一些不能被日常生活所規範,也不能由公法(public law)所管制的事件、行動或狀態發生,並且干擾社會總體秩序時,執政者就需要宣告社會進入例外狀態或緊急狀態(state of emergency),日常的法律會在這狀態中被懸置(suspended),即暫時不產生效用。這些事件包括戰爭(對外戰爭或內戰)、講和、外交、政變、社會危機、大型災難等等。這些事件可以促使社會進入例外狀態,不只是因為它們對社會總體有著根本性的影響力、可以決定大量社會成員的存亡和生活方式,而且更因為它們是不可循環、差異性無可化約,因而無法使用理智來預算,必須下決斷(decision)的活動。假如說日常狀態的邏輯核心是一般性(generality),其活動方式是交換和循環,那麼例外狀態的邏輯核心就是特異性(singularity),其活動方式是生成和決斷。在施米特的理論中,這個特異性範疇就是真正的政治(the political)場域」。 

「阿甘本在《神聖人(Homo Sacer, 1995)及《例外狀態(Stato di eccezione, 2003)兩本著作中就用了系譜學的方法來整理歷史上不同的例外狀態法令或表達形式。其中最為清晰的例子是拿破崙執政法國後頒布的《共和八年霜月22日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22 Frimaire Year 8,又稱「共和八年憲法」)92條,以及《德意志威瑪共和國憲法》(The Weimar Constitution)48條,兩條條文都規定了當社會動蕩或武裝叛亂爆發,憲政的存在受到敵人威脅時,執政元首有權力懸置憲法,作出緊急舉措以保護憲法。這是近代民主制的一個悖論:為了保衛憲法的生命而懸置憲法的作用、為了保衛民主制度而懸置議會的作用」。 

「在阿甘本這種日常狀態—例外狀態範疇之下,前現代的絕對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與近代民主憲政的本質性差別就明顯地區分開來:近代民主憲政為了防止執政元首變成新的獨裁者,在憲法中或慣例上都有要求執政元首必須將例外狀態宣告出來,並且在危機緩解後恢復法治和日常狀態-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界線必須清晰分明。相反在君主專制中,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分別並不顯明地存在,君主有無所不管的潛在權力,並沒有一個可以超出君主意志、獨立存在的狀態或社會場域」。 

「那麼,當代民主問題又如何用例外狀態來理解呢?阿甘本的見解是:當代民主政體得以順暢轉換成控制社會甚至極權國家的方式,就在於模糊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的界線」。 

「我們暫且可以按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對立關係來區分三種政制:一,前現代君主專制:對「日常/緊急狀態」、「公/私場域」並不作明顯和有意識的區分;二,近代民主憲政:執政者宣告例外狀態的發生及撤銷,嚴格劃分「決斷行動」與「日常生活循環」的界線;三,當代控制社會:模糊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對立,或者說是把例外狀態「日常化」。例外狀態不再有時限,不再被宣佈出來和被撤銷;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雖然在理念上被區分,但實際運作上兩者的界線已經模糊不清-社會危機不再是突然的或臨時的,而是日常的和不斷的」。 

「在這個框架下,阿甘本重新分析了納粹德國和後911美國的管治術:1933年,時任威瑪共和國總理的希特拉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且慫恿總統興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簽署《國會縱火法令(Decree of the Reich Presid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 and State),廢止了《威瑪憲法》諸多條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以拯救落入「共產黨人」和「猶太人」手中的德國。這次緊急狀態一直沒有被撤回,也就是說,戰敗前的德國有十二年時間都處於例外狀態之中,法治完全被懸置」。 

「控制社會和極權主義的管治形式,就在於設置一個彷似難以去除,但事實上沒有可能顛覆社會的公敵(猶太人不可能推翻德意志共和國、恐怖份子不可能戰勝美國),讓例外狀態(法律的懸置)得以變成日常狀態,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積極控制也因此變成持續的秩序。阿甘本並無意討論公民權利與國家安全之間的二律背反要怎樣完滿地化解。這類問題當然重要,但如果我們目前把注意力放在其中,那就走向了分析倫理學的思路,因而忽視了阿甘本的洞見:控制社會的危機處理方式。 

「雖然獨裁專制的支持者常常以社會穩定來為威權辯護,但即使是最包容的民主制度也必須維護社會的穩定性。換句話說,各種政制之間的差異不在於「有或沒有」維穩或管治手段,而在於使用「哪一種」管治術。控制社會採用的管治術,就是模糊日常與例外狀態之間的界線」。